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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wm完美体育小区健身器材“惹祸” 赔偿责任谁承担?

2024-01-28 1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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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wm完美体育小区健身器材“惹祸” 赔偿责任谁承担?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有效提高了国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居民社区中公用健身器材的普及也为社区居民开展健身运动提供了便利。然而,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公用健身器材因年久失修、质量不达标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日益增多,下面从法院受理的几起公用健身器材致人损害的案件谈起,重点介绍在此类纠纷中应如何明晰相关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2013年8月12日,十岁的小曾在湖南省涟源市某镇香花商业街的健身器材天梯上玩耍时,因未抓稳天梯上方横杆,摔下受伤,致左肱骨踝上开放性骨折等,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小曾的监护人将香花商业街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案涉健身天梯由商业街的开发商所有并设置,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安装天梯时,在原设计的基础上于天梯下方加装了两根横杆,客观上使得小孩便于攀爬;但未按国家规定在天梯下方设置诸如沙子或者其他软性材质等缓冲层,而是坚硬的水泥地面,存在安全隐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小曾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因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十岁的小曾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义务,对显而易见的潜在危险疏于注意,也有明显的过错。遂酌定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各负30%的责任,由小曾的监护人自负40%的责任。

  2014年7月,小韩(化名,12岁)和几名同学到其居住的天筑小区内的健身设施区域玩耍,在荡秋千时,因小区自设的秋千空挡处无横栏完美体育官方网站,小韩的腿被卡折。事发后,小韩的家长认为该小区内的公用健身秋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物业公司对公用健身器材的管理不善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韩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在小韩受伤的意外事件中存在过错,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小区监控录像资料证明小韩确系在天筑小区内荡秋千受伤,该秋千由小区物业公司购买、安装并管理。其次,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合同、以及现场勘验的结果显示,涉诉秋千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再次,物业公司提供检查记录表显示,物业公司已经委派专人定期对健身器材进行安全质量巡查,已尽安全管理责任。最后,物业公司在公共健身区域入口处设置了公告警示牌,警示牌中明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事故是由于小韩肆意攀爬秋千后站立失衡而导致,小韩作为已满十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故在其玩耍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时,小韩的监护人应当在其从事危险性行为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护和指导。综上,小韩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韩的全部诉请。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规定,公共健身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其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用物业设施尽到维修养护义务,避免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设置于居民小区之内的公用健身器材,一般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或日常维修养护。位于公共开放性场所(街心公园等)的公用健身器材,一般则由其所有者或相关管理部门等进行管理和维护。《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当公用健身器材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或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隐患时,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履行日常检查的同时,及时进行设备的维修或更换,必要时应当在开放式健身区域设置相应的警示牌,警示某些不当行为,避免危险的发生。当公用健身器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管理中存在过错而造成安全事故时,即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于2011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对公用健身器材的安全、质量、验收、安装、维护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公用健身器材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在销售过程中产生了安全质量隐患而致人损害时,赔偿责任可以追溯到健身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公用健身器材具有公益性质,设置地点一般位于开放式的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参照健身器材的使用说明,正确、安全的使用健身器材,未成年人使用健身器材时,一般应由监护人陪同指导使用,尽可能的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未遵照安全使用说明,或故意毁损健身器材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受害人自身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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